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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租房,让城市“夹心层”住有所居 (一)

创业实习网 发布于2010-7-28 9:19:56 访问98次 [复制地址]

    今年刚到南京就业的小苏月薪3000多元,这对于刚上班的大学生来说已经不低了,可每月房租“剜”掉近一半收入,日子过得磕磕巴巴。幸运的是,我省像小苏这样的新就业大学生的“城市生活”即将出现转机,因为他们将以较低价格租上城市“公租房”。
  昨天在常州举行的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现场推进会上传来喜讯,我省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,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,力争在三年内使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得到有效缓解,基本解决城市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房难问题。
  “三类人群”受惠公租房
  “让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房,让低收入家庭住得上经适房”——到今年底我省即将实现的这两个“应保尽保”,创建了具有江苏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。在此基础上,我省为何还要“补充”公共租赁住房制度,并将受惠群体扩充至中等收入以下的住房困难群体以及新就业人群?
  省住建厅负责人介绍,公租房保障的三类人群,是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中的“夹心层”:一,部分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,由于消费能力不足,暂时买不起经适房,却又亟待改善居住条件;二,我省每年约有60万大中专毕业生,不属于廉租房、经适房的保障范围,却由于工作不久“有收入,无积累”,买不起商品房,必须解决过渡时期的居住问题;三,我省城市化快速推进,城市化率年递增1个百分点,相当于100万人进入城镇,他们当中也有许多人既买不起房,又不符合廉租房、经适房保障条件。
  因此应该看到,公租房在为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了“栖居之所”的同时,也为城市“留”住了新生的劳动力,培育了“新市民”,并因此促进了城市化进程。我省一些城市这两类人群已达到或超过户籍人口,尤其是从事体力劳动或家政服务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收入低,相当一部分人租住在城郊结合部的简易平房、临时建筑或地下室中。发展公租房可以使他们进得来、留得住、住得稳、能创业,不断增强归属感。
  “‘公租房’不仅是住房保障的‘制度补丁’,还将引导住房合理消费。”省房地产协会有关专家说,“城市住房消费既包括购买住房,也包括租赁住房,我国住房租赁市场规模小,租赁率偏低,放大了住房供求矛盾,推动了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。而大力发展公租房,引导部分群体先租房、积累一定资本后再买房,可使住房需求平缓有序释放,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。”
  租金远远低于市场价
  公租房的租金如何收取?从我省率先推进公租房市场的城市看,其租金远远低于市场价,最便宜的每天才1元,差额部分多由各地财政贴补——
  常州市建立了低价租赁机制,公租房租金水平仅为市场租金的30%-40%左右:其中“中等偏下住房困难群体”租金每月每平方米3.5元,新就业人员租金4.5元,外来务工人员每天1-2元。
  苏州市面向技术、管理人员的“优租房”、人才公寓以1人间、2人间为主,每人月租金300-800元,一线操作工的集体宿舍以8人间和4人间为主,每人月租金100元-200元。
  南通市新建的“老职工”集体宿舍实行直管公房租金标准,每月每平方米2.05元,外来务工人员集体宿舍每人每月收取40-60元;新就业大学生集体宿舍房租,按市场价的50%收取。
  在各地租金管理经验的基础上,我省规定公租房的具体租金标准由各地物价、财政、住房保障部门测定,按年度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。公租房产权部门承担物业管理责任,为承租人提供日常居住服务。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国库,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;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的维护、管理和投资补助。
  准入有门槛,退出有机制
  公共租赁住房虽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,但又不同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,因为后者基本上覆盖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,而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的“夹心层”——这些群体具备一定的住房支付能力,收入有上升空间,公共租赁住房解决的是他们阶段性的住房困难。专家表示,公租房就像是城市特定人群的“加油站”,让他们“先就业,再置业;先居住,再发展;扶上马,再送一程”。
  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属性仍然是“保基本”,因此面积不应过大,造价也不宜过高,要根据保障对象的特点优选设计方案,力求在较小的套型内做到经济、实用、舒适。此外,公租房还需具有流动性,等到租客经济条件改善,有能力购买商品房,就理应“毕业”(退租),使公租房像“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”,总是保障那些急需帮助的人。
  因此我省明确规定,公租房单套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。公租房受惠的三类人群中,“中等偏下收入家庭”的收入线标准,按当地可支配收入80%左右比例确定;“新就业人员”是指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、工作不满5年并在城市有稳定职业的人员;“外来务工人员”指要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在居住地居住一定年限的人员。
  公租房保障对象准入有“门槛”,退出也要有“机制”。我省规定,公租房实行“轮候保障”,就近就地安置,其中对保障对象的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-5年,租金标准为政府指导下的准市场租金;期满后承租人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续租,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最多不超过5年。
  公租房不同于“福利分房”
  为降低公租房的建设成本,维持建成运营后的低租金,我省要求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,把发展公租房作为解决群众基本住房问题、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,在资金、土地、税费、信贷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。公租房建设用地要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,实行计划单列、专地专供,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,采取行政划拨、有偿使用等方式。公租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,按照经适房的相关政策执行。
  但也必须看到,公租房一方面具有公益性,一方面也具有市场性质。在昆山等地,一些村、社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寓房,租金收入成为集体经济的一部分。因此,公租房不同于低租金实物分配制度下的福利住房,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决不是要改变住房市场化的方向,也不能再走福利分房的老路。在操作中,既要发挥政府在制度建立、建设规划、项目选址、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作用,又要注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,引导各种资金和各类企业参与建设和经营。
  “政府主导、社会参与、市场运作”,是公租房建设的“江苏经验”。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表示,各地可以通过直接投资、资本金注入、投资补助、贷款贴息等方式,建设一定规模的公共租赁住房,也可以通过现有公房腾退、改建以及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、市场收购等方式筹集房源。如常州兴建的2万多套公租房中,5000多套为政府集中配建,其余为开发商配建、市场收购和园区自建。
  为激励社会资本建设、运营公租房,我省明确“谁投资、谁所有”的原则,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,建设和运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。尤其要引导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开发区、街道、乡镇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经济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,以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积极性,增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动力活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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